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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和软件两种优惠,叠加享受还是择优享受?

2021-12-21 15:50:26      点击:
高新和软件两种优惠,叠加享受还是择优享受?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公司软件企业认定成功,能否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在此过程中,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不能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两者在形式上存在差异。高新技术企业税 收优惠属于税率式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软件企业税收优惠则属于定期减免税,有明确的优惠享 受条件和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以下简称68号公告)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 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两免三减半”优惠),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的 减半征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后续能同 时符合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 件,可以按照自身实际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但不得叠加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海基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企业应重点关注“获利年度”的确认问题。中海基业2018年获利1000万元,实际上已进入获利年度,即使在2019年获得软件企业证书,企业也应先从获利年度起计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期,然后计算取得软件证书后的剩余优惠期,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同时,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软件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时,注意以下几方面事项:
从强化内部控制入手,组建内部风险防控体系。中海基业的财务部门须与研发、设计、生产、销售等部门紧密配合,强化其内控运行的监控和评估,实现对税务风险的多方位共同监管。提高财务核算管理能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像中海基业这种初创期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主营业务特点,事前做好充分的税收预测,事中积极组建过程监督团队,事后主动自查管理缺口并及时弥补,通过提高财务核算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依据不同税收优惠的标准要求,正确归集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都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论中海基业选择享受哪种优惠,都需要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工作。建议中海基业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测度并加总计算研发费用,同时注意在账目和凭证上区分直接研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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